2008年4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因为移民而不得不辞职,需要支付违约金吗?

  问 答
  [关键词]—— 提前解约
  因为移民而不得不辞职,需要支付违约金吗?    

  我和单位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合同到2012年到期,因为当初单位要求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必须签8年。而且合同约定:员工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,就得多支付违约金5000元。现在,我们全家要移居海外,我不得不和单位提前解除合同。请问,在这种情况下,我需要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吗?我原先依法交纳的公积金、养老金、医疗保险等如何处理?
  读者:廖先生

 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:相对而言,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,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比《劳动法》更有利于劳动者,使劳动者掌握了比较充分的主动权。具体表现就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的规定: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合法行使预告解除权(一般情况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,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)。在此情形下,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  当然,《劳动合同法》也建立了限制离职制度。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义务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,那么,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违约金等法定责任,除非用人单位存在使劳动者可以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(详情请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2、23条的规定)。
  至于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待遇,在劳动者移居海外的情况下,我相信应该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如何处理,至少社会保险待遇是如此,劳动者不用担心。